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治理措施》的通知
(三)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品级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
社会组织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质料的由挂号治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记载为不良信息。
(二)不向该社会组织购置服务;
对于未到达行政处罚尺度的不良信息除纪录相关基本信息外应包罗:失信行为、处置惩罚情况、记载依据、记载机关、记载日期、记载人等。
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六)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品级及有效期限、承接政府购置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然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红名单”治理期内的社会组织再次泛起应当列入红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盘算;泛起失信行为的自失信行为查实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由挂号治理机关将其移出“红名单”。
9.未经审核批准面向社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运动的。
(六)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挂号治理机关(以下简称挂号治理机关)依法挂号由中国公民、企事业单元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其配合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运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包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元(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黑名单”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指各级政府部门运用羁系手段凭据社会组织在日常运动历程中泛起的未依法推行义务或者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对其实施重点监视检查治理的社会组织名录。
(二)依法查询、团结赏罚、信息共享;
(五)实施已签署团结惩警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10.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一)在挂号治理机关挂号、存案的信息通过浙江省社会组织信息治理系统提取。
行业协会信用风险评价内容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内容基础上增加运作机制、内部治理、服务收费、行业自律四个方面。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记载和公布
1.在申请挂号时弄虚作假骗取挂号的;
(二)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推行年度事情陈诉义务并向社会公然的信息。
对凌驾记载期限的社会组织荣誉信息或失信信息将不再提供查询、共享和使用转入后台数据库生存。
第三十三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和信用评价品级为差的社会组织(含D级行业协会)挂号治理机关可以在第三十三条所枚举的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接纳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接纳下列惩戒措施: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呼;
7.不根据划定管理注销挂号的;
(四)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执法法例、章程、服务答应或其他相关划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发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详细见《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记载尺度》(附件)。
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卖力人在履职历程中发生的失信信息也应予以记载。
主要包罗:姓名、身份证号、社会组织名称、担任职务、失信行为、处置惩罚情况、记载机关、记载日期、记载人等。
(一)严格遵守《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元挂号治理暂行条例》《基金会治理条例》等社会组织相关执法法例政策在挂号治理机关一连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等失信记载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
(一)各种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治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助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凭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羁系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治理措施》(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治理条例》等执法法例和政策划定联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治理暂行措施》举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五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罗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五)实施已签署团结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13.未按划定接受年度检查的;
(一)统一治理、分级卖力、协调配合;
(八)执法、行政法例划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红名单”是指因老实守信行为受到表彰、奖励和扶持且无不良行为记载的社会组织名录。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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